基建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发布人: 刘明娟   发布时间: 2015-01-18   访问次数: 1143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依据: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应依据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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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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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
 3
、设备技术说明书。
 4
、设计变更通知书。
 5
、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验收标准。

二、基建项目竣工验收条件

竣工验收的施工项目必须具备规定的交付竣工验收条件。
 1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督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工程质量评价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确认。

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7、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8、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三、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和人员

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中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是交工主体,发包人是验收主体。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验收人员还应包括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如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中土建及水电安装专业人员应配备齐全,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一般由基建处处长担任,合同价100万元以下可以由处长委托分管副处长担任。


四、基建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应按下列程序依次进行:
1
、竣工验收准备。承包人应及时落实工程交付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建立竣工收尾小组,编制项目竣工收尾计划并限期完成。实行分包的项目,分包人应按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检验工程质量,并将验收结论及资料交承包人汇总。承包人应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向发包人提出预约竣工验收的申请书,说明拟交工项目的情况,商定有关竣工验收事宜。

2、审核竣工资料。承包人应按竣工验收条件的规定,认真整理工程竣工资料并及时向基建处报送,基建处项目负责人在资料完备的情况下于2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

3、组织预验收。竣工资料审核完毕后,由监理组织发包人、组织使用单位和设计、勘察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项目预验收。预验收的内容参照正式验收,对预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应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并要求承包人进行限期整改。

4、组织正式验收。竣工资料完备并经复核通过,预验收整改工作完成并经监理和发包人确认,方可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发包人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对工程进行核查后,应做出验收结论,并形成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参与竣工验收的各方负责人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通过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五、基建项目现场验收步骤

1、由竣工验收小组组长主持竣工验收。

2、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校内项目视实际情况而定)分别书面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状况、合同履约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验收组分为三部分分别进行检查验收。

1)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2)检查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

3)对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进行抽查、试验。例如厕所、阳台泼水试验,浴缸、水盆、水池盛水试验,通水、通电试验,排污主管通球试验及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漏电跳闸测试等。

4)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进行汇总讨论,并听取质量监督机构对该工程质量监督情况。

5)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小组人员分别签字、相关单位单位分别盖章。

6)当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时,验收小组应责成责任单位立即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7)当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一般需整改质量问题,验收小组可形成初步验收意见,填写有关表格,有关人员签字,但建设单位不加盖公章。验收小组责成有关责任单位整改,可委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复查,整改完毕符合要求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当竣工验收小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竣工验收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当协商不成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六、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处及时编写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

2、基建处和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3、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

4、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

5、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附件一、施工许可证。

附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附件三、四大报告(施工、监理、勘察和设计)、规划、消防、环保文件;

附件四、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附件五、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附件六、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七、法规、规章等其他有关文件。

七、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基建处应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基建处编写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起,形成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向审计处递交工程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工程审计,财务处办理竣工决算,学校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公用房产时也必须提供上述文件。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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